古代奇特贪污手段!清代官吏的灰色收入差距大
《深入解读清代江油县吏工资真相》
闲时翻阅清二十六年版的《江油县志》,发现一份令人惊讶的差距:县官与县吏之间的收入差距巨大,县吏的工资收入之微薄,令人难以置信。
据《江油县志》记载,那时的县级中,被称作官的只有知县、巡检、典史、教谕和训导等寥寥数人。而知县的年俸虽然只有45两,但加上养廉银600两,总计达到645两。相较之下,县吏的日子则过得捉襟见肘。巡检和典史的年俸加上养廉银也只有一百多两,而教谕和训导这两位文教官员,可能因为难以滋生腐败,竟然没有养廉银的额外收入。
县衙之中,除了少数重体力劳动者和技术兵每人年薪8两外,其余63名衙役,占总数82%,每人每年仅有6两。这些衙役包括门卫、警务人员、、法医、服务人员、狱警、邮差、粮食保管和炊事员等九个工种,无论工种性质、技术高低、工龄长短,甚至贡献大小,他们的工资都一视同仁。
在中国内部市场,素有“一米压百价”的说法,物价大多随大米市价的波动而波动。清代某年,苏州府织造李煦曾向皇上奏报米价每石一两三四钱不等。而在川北地区的江油县,米价应在每石1.5两左右。县吏们一年的6两银工资仅能买到4石大米。按照当时的计量,相当于如今江油普通大米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价值,也就是说,江油县吏的年工资仅相当于今天的2元人民币,平均每月仅200元。
近几年,江油民政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人均每月补足210元。由此可见,清代江油县吏的工资甚至比现在的“低保户”还要低一些。这样的收入难以糊口,更无法供养父母妻儿。
面对这样的困境,县太爷们也有自己的折中办法。据一份书面报告显示,差役们在执行公务时,往往会利用“规费”收入来补充薪资不足。这种“规费”没有明文规定,也没有定额标准,是一种按“潜规则”收取的“灰色收入”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阿通知府采取了一个折中办法,把过去的“差规”公开化、合法化、数字化,制订出《三台县书差规费条规十八则》并刻在石碑上公示于大堂前,体现了办事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。这种做法既解决了县吏们的实际困难,也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。在古老的律例“规费条规”中,详细记载了关于诉讼案件的各类费用。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,只要涉及诉讼,都需要支付差役的传唤费用。原告需支付差头饭食辛力钱二千文,而被告则需支付三千文。即便是刑房的送案开单,每案原告需支付纸笔辛力钱八百文,被告则需支付一千文。对于下乡斟验的刑仵,若距离在五十里以内,原、被告还需各给夫马钱及饭食钱。若是更远,则按里程数增加费用,但最多不超过三千文。其他如吏、户、兵、工、盐、仓、礼各房下乡斟查的费用,也与刑房相同。
粗略计算,每一件民、刑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收费总和至少达到17两银子。在江油县,这样的收费标准被降低,即使如此,每年仅通过办理200件案件,也能收取费用达3两之多。再加上契税、公证、下乡检查等其他收费,估计每年的收入有五六千两之巨。
如此巨额的收入,在《江油县志》中并未记载这些收入纳入省或中央财政预决算。其中三分之一用于办公杂费,剩下的约0两则作为77名衙役的工资补贴。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,一名县吏的国家财政预算内的工资加上县财政补贴,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。
这样的工资水平似乎仍然无法满足一些人的需求。难怪有许多人选择了贪污的道路。如果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,他们又怎能全心全意地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呢?清朝的这些贪污事件,让我们深感痛心。我们只能说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,作为旁观者的我们,深感无奈。
这些费用规定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些特点,也揭示了那个时代人们的生活状态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尽管有严格的法律规制,但贪污现象依然存在,令人深思。我们不禁要思考,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公正、公平,让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待遇,让正义真正降临人间。